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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時報【記者呂雪彗╱台北報導】

因應歐盟舉「黃牌」警告台灣,揚言貿易制裁,行政院會昨(17)日火速通過「遠洋漁業條例」等三法,對收回證照又出港捕撈,處6個月至3年有期徒刑;重大違規依噸位處罰,最高罰鍰3,000萬元,並連帶處罰加工廠等供應鏈。

對辜寬敏等國人投資,卻掛外國籍的「權宜船」,這次修法決列擴大管制對象。

行政院會昨天通過「遠洋漁業條例」草案、「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」修正草案及「漁業法」部分條濾水器水世界文修正草案。

農委會主委陳志清表示,歐盟去年10月即對我國提出警告,並提11項改善行動計畫,我國均已陸續提改善作法,修法過程與歐盟3次視訊會議,2次面談,歐盟3月15日正式回覆我國對修法內容沒有意見,同意再給6個月改善期。

陳志清指出,期盼立法院在9月以前完成立法,以利歐盟將我國早日從IUU(非法、未報告、不受規範)漁業不合作第三國警告(黃牌)名單中剔除。否則一旦祭出紅牌經濟制裁,輸入歐盟損失漁貨50億元,若再加上美國、日本等國跟進,並對產業鏈制裁,損失金額恐達700億元。

陳志清透露,台灣有一艘「漁豐168號」遠洋漁船,過去7年雖然遭撤銷漁業證照但仍在海外作業拒不進港全戶過濾器,使得我國每年遭國際組織質疑,嚴重影響國際形象。另去年10月屏東籍順得慶888號漁船非法捕魚事件,遭歐盟祭出黃牌警告。

這次訂定遠洋漁業條例草案,提高違規罰則,未來如洗魚(漁獲交換)、漁船未依規定到指定港口受檢、無漁業證照調查期間又出港捕魚,皆重處6個月以上、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600萬到3,000萬元罰金。

修法規定,遠洋漁船須裝置船位回報器、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才能出港。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應裝設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,始得出港。至重大違規依噸位處罰,500噸級以上非法濫捕者最高可罰3,000過濾器萬元,漁獲物罰價值的5倍。

過去我讓歐盟最為詬病的,是不少遠洋漁船是由我國人投資,卻懸掛外國國旗,這次對這些「權宜船」有新規定,比照遠洋漁業條例的處罰。未來非法濫捕將連帶處罰供應鏈,包括船員、搬運漁貨工人,從事漁產品加工廠、倉儲、買賣、代理銷售、出口等相關業者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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